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4号)显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376945万元,罚款4.084079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7月31日。
经查,2022年10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睡袋(商标:迪卡侬(DECATHLON)规格型号:(200cm*80cm)×2生产日期/批号:20221018)进行抽检,并于2022年11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2SS021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测,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15项,其中纤维含量(携带包灰色面料)、纤维含量(携带包卡其色面料)项目不符合上述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3项提供实测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不合格睡袋159个,已全部销售完毕,pg模拟器登录销售收入为40840.79元,获利13769.45元。pg模拟器登录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案值金额为40840.79元,违法所得为13769.4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及时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考量上述案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840.79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769.45元。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号)显示,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0.451242万元,罚款2.707134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7月31日。
经查,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计生产销售的上述不合格睡袋159个,已全部销往迪卡侬(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收入为27071.34元,获利4512.42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的案值金额为27071.34元,违法所得4512.4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7071.34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12.42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大股东为迪卡侬(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4.92%,迪卡侬(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为迪卡侬欧洲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2022年10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睡袋(商标:迪卡侬(DECATHLON)规格型号:(200cm*80cm)×2生产日期/批号:20221018)进行抽检,并于2022年11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2SS021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测,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15项,其中纤维含量(携带包灰色面料)、纤维含量(携带包卡其色面料)项目不符合上述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3项提供实测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不合格睡袋159个,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收入为40840.79元,获利13769.45元。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案值金额为40840.79元,违法所得为13769.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商品生产销售记录及结算发票复印件、涉案商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等。
本局于2023年7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及时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考量上述案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pg模拟器登录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肆万零捌佰肆拾元柒角玖分、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陆拾玖元肆角伍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查,2022年10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睡袋(商标:迪卡侬(DECATHLON)规格型号:(200cm*80cm)×2生产日期/批号:20221018)进行抽检,并于2022年11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2SS021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测,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15项,其中纤维含量(携带包灰色面料)、纤维含量(携带包卡其色面料)项目不符合上述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3项提供实测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的上述不合格睡袋159个,已全部销往迪卡侬(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收入为27071.34元,获利4512.42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的案值金额为27071.34元,违法所得4512.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商品生产销售记录及结算发票复印件、涉案商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等。
本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及时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考量上述案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零柒拾壹元叁角肆分、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伍佰壹拾贰元肆角贰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